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已统一为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刻制了注册会计师印章。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的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注册会计师本人必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方为有效;只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而无签名或只有注册会计师签名而无盖章的审计报告均为无效报告。
四、我会统一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一律废止。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来我会注册部领取新的注册会计师印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甘肃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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